修改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立法层面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会见难”等问题。自该法实施以来,应该说,在宜昌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是比较好的,但在少部分地方至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秭归县看守所要求辨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两人都应当是正式的执业律师。其理由主要是基于对律师的保护,一是防止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害律师。
秭归县看守所的上述做法和理由明显错误。因为:
看守所要求辨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两名律师以上才能会见,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
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均只是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审”时应当有二人进行,而对律师会见并没有规定应由“二人”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根据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委托两名律师为自已辩护,也可以只委托一名律师为自已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权利,看守所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委托两名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委托一名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看守所硬性要求两名律师会见,就会出现下列问题:
首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也只愿同他(她)的律师谈话,如果硬性安排另一名未被委托的律师在场旁听,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辩护律师谈话不被监听”的辩护权。
其次,强迫要求未接受委托的律师“违法会见”。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既没有法律的规定,又没有委托授权,作为一名律师,是没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更没有权利在场旁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其辩护律师的谈话。因此,在此情况下的“律师陪同会见”,实际上是一种被迫的“违法会见”。
综上所述,秭归县看守所要求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
建议:
看守所应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宜昌市公安局应责令秭归县看守所取消律师会见时需要两人以上的规定。
宜昌市政协委员、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