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通常载明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而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中一般只载明事故驾驶员及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载明车主的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往往为损失索赔发生纠纷,但大多数驾驶员驾车是一种职务行为,如受车主的雇请,驾驶员是车主单位的职工等,按照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或单位承担,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载明驾驶员的基本情况,不载明车主的基本情况,则容易造成受害当事人不清楚真正的赔偿主体,而不利于事故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议: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中同时载明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车主的基本情况。
宜昌市政协委员、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