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私立幼儿园的,今年4月份与2位司机口头协商了接送学生协议,就是我把幼儿园学生包给他们接送,在接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有他们承担,并且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有他们承担,接送车辆平时的保养维修也有他们承担,这些口头都协商好了,但是没有有效的合同以及公证,我想请贵事务所拟份合同,如果你们是在太忙,传份范本也甚为感谢!我的手机号码13317212662,谢谢
普济律师事务所回复:你好! 代为当事人拟定合同,是我所的一项基本服务,你可以与周二到我所(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8楼)来办理,电话:6444261。 但是你与2位承租司机的协议中“在接送过程中所发生地一切事故由司机承担”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依照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可见,学校作为校车的租用人对校车的租用负有严格审核义务,校车管理是学校管理责任的延续,而校车的承运人则负有较之一般社会车辆更高的注意义务。由校方组织车辆接送学生,途中的安全责任应该由学校来承担。 作为学校,其虽然将接送学生的业务交与其他单位和人员运营,但也并不能免除学校对校车的管理之责,所以一旦在接送儿童时发生事故,学校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承运人自身存在过错或者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时,你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