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与司机口头协商了接送学生协议合同

我是一家私立幼儿园的,今年4月份与2位司机口头协商了接送学生协议,就是我把幼儿园学生包给他们接送,在接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有他们承担,并且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有他们承担,接送车辆平时的保养维修也有他们承担,这些口头都协商好了,但是没有有效的合同以及公证,我想请贵事务所拟份合同,如果你们是在太忙,传份范本也甚为感谢!我的手机号码13317212662,谢谢

 

普济律师事务所回复:你好! 代为当事人拟定合同,是我所的一项基本服务,你可以与周二到我所(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8楼)来办理,电话:6444261 但是你与2位承租司机的协议中在接送过程中所发生地一切事故由司机承担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依照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可见,学校作为校车的租用人对校车的租用负有严格审核义务,校车管理是学校管理责任的延续,而校车的承运人则负有较之一般社会车辆更高的注意义务。由校方组织车辆接送学生,途中的安全责任应该由学校来承担。 作为学校,其虽然将接送学生的业务交与其他单位和人员运营,但也并不能免除学校对校车的管理之责,所以一旦在接送儿童时发生事故,学校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承运人自身存在过错或者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时,你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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