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错给房主多建个房间
购房人要求按误差处理 法院判其退房
2008年5月,张女士买了套商品房。一年后,开发商发现因施工方错封了中轴线,致张女士所购房屋中多出了一间房,遂要求张女士退出多出的那间房。
2010年6月3日,经近半年的官司,张女士最终将多出的那间房返还给开发商。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6日,张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该开发商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某小区F栋2单元的一处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分期付;商品房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产生误差,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付清了购房款。2008年7月17日,开发商向张女士交付了房屋。此后,张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08年9月14日,开发商对该栋商住楼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2009年3月8日,开发商在出售张女士隔壁的一处商品房时,发现由于施工方错封了中轴线,导致张女士所购房屋中多出了一间房。开发商遂要求张女士退出多出的一间房或补齐房款。2009年7月,张女士从外地回宜昌后,与开发商为多交付一间房之事进行协商,张女士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即补齐3%以内的部分房款,拒绝退房和承担其余部分房款。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存在争议,张女士所购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2009年11月10日,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约定为其办理房产证。同时,开发商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返还其占用的房屋一间,并赔偿损失。2010年6月3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张女士返还占有的房屋。
以案析法
本案中,张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2008年7月17日,开发商向张女士交付了所购商品房,因交付房屋时出现错误,导致所售商品房面积产生争议,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无法办理权属登记。
同时,双方合同约定中争议的商品房的户型、面积是明确的,张女士所购房产中多出的这间房屋,属于隔壁相邻房屋户型内,而并非建筑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型套内超面积,故张女士要求按房屋套内面积误差的约定,补齐3%以内的部分房款后取得多出一间房的面积,没有合法依据。
律师提醒
当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张女士所购商品房中多出的一间房不属于面积误差,而属于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开发商错误交房,其交付属于重大误解,多出的一间房的面积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范围之内。张女士占有开发商错误交付的房屋,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所以开发商的反诉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同时,张女士也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赔付因返还该间房屋给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伟
(详见《三峡晚报》2010.6.10B05版http://epaper.sxxw.net/HTML/sxwb/20100610/sxwb1094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