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二○一○年度)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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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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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
14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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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
5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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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
10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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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
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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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
23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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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
社
会
分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
农、林、牧、渔业 |
1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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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2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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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20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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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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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2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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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2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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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3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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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17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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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15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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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44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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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2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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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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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38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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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8782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6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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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2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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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27295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24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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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0835 |
2010年度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5月1日起正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达28万余元,比以往增加2万余元。
为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一年调整一次赔偿标准。今年的赔偿标准和去年的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4367元/年,增加1214元。
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副大队长丁立新告诉记者,按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话,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该为287340元,比2009年的标准高出24280元,丧葬费应该为11854.5元,这两项加起来,可达到299194.5元,比原来高出26336元。
附: 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 (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