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完成国家赔偿法修改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草案。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扩大赔偿范围是修改的重点,并首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国家赔偿法》已实施14年,这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法律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如果警方违法进行刑事拘留,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但针对警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放人的情形,则不会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但将给出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对于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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