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惯常的思维定势——不破不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首先是“破”——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典型的“破”。随后,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的通知》,宣布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黑律师”和“讼棍”的称呼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中,可见当时整个社会对律师制度的憎恶和反感到了何种地步。“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律师就是诉讼掮客”,在执政党和老百姓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
律师制度照搬苏联模式
对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来说,“破”后如何“立”,颇费了一番周折。因为我们对新的律师制度既无理论指导,又无实践经验,所以,只好照搬苏联老大哥。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公开审判要做到“当事人和他的合法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权”。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室”(如上海市),帮助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上海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得有被告人申请审判长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由有关团体指派代表为其辩护人,审判长亦得径行指定之。”之后不久,公设辩护人改为律师。195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公设律师室”,既帮助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也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和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
这一时期律师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律师全部是“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中国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思之,就是由法官改任律师的。
律师制度获宪法地位
1954年,律师辩护在宪法和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明确肯定了律师辩护制度,律师参与诉讼的地位和身份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标志性事件是,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9月2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时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董必武指出:“宪法规定人民有辩护权,这就需要有律师。”“要建立辩护制度,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使人心服口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
此后,全国许多市、县都开展了律师工作,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律师队伍。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律师工作机构、性质、任务、任职资格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与此同时,司法部于1955年上半年起草了《律师暂行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在全国推行律师工作。1956年5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1956年7月,《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
截至1957年6月,全国已有法律顾问处817个,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分别发展到2528名和350名,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县,一般都设有法律顾问处。同时,全国已有14个省、市、自治区开始筹建律师协会。
律师不得替“坏人”辩护
1957年开始,因为极左思潮的影响,律师执行职务被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律师制度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新中国的律师制度遭受挫折。
“当时有个著名的砖瓦论,最高法院一位刑庭庭长,曾审理日本战犯。他有篇文章认为,旧的国家机器被打破了,不能用了,但有些砖瓦是可以利用的。结果,被打成右派。”张思之亲历了那段历史,他被打成右派后,被劳改17年。
与张思之一样,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被下放、劳动改造,甚至被判刑,律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当时,政治家也认为,律师坚持事实和法律是“不要党的领导、搞法律至上”。法律顾问处名存实亡,正在蓬勃发展的律师制度很快夭折了。
当时,司法部有人主张依法办事,司法部党组全体成员6人及正司级党员干部3人共9人,在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被打成“反党集团”,受到错误批判和处理,四条“罪状”是:鼓吹阶级斗争熄灭论、坚持旧法观点、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包庇左派。紧接着影响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直接影响到司法部的存在,废除律师后,紧接着是取消司法部,将司法行政机关归并法院。
其后20多年,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群众专政”盛行,大量使用刑讯逼供,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公民的辩护权被取消。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在接下来的短暂而又漫长的30年间,中国律师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成长和成熟着。
2009年9月16日,已退休的张思之在北京崇文门的家中。
张思之:亲历60年辩词革命
“黄昏渐喜惊涛停,远远渔歌唱夕阳。”清代诗人袁枚《汉江遇风》中的诗句,让有“中国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思之神往已久。张先生在《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后记中开篇就引用了袁枚的诗。
9月16日,在张先生的家中,我们的采访就从《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开始。
《我的辩词与梦想》不仅在律师界有着广泛的影响,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的经典”,而且,张先生还因这本书被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授予“当代汉语贡献奖”(2003年)。
一个律师的辩词(辩护词的简称)为什么具有这样的魅力?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认为,“张思之先生以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竭尽所能地发出了黄金般的辩词”。
“受之有愧。”张先生把手一挥,声音清脆、洪亮,一点都不像是一位82岁的老人,“有人说,律师是耍嘴皮子的;如果有一天,大家都认为,律师是耍笔杆子的,我就欣慰了。”
张先生所说的“耍笔杆子”,就是指律师的书面表达能力——书写辩词。而律师的辩词从无到有,从“上面审定”到文采飞扬,辩词的“革命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变革。
50年代:大部分律师不写辩词
“50年代,律师只存在了两年多时间,就因1957年的反右结束了。”张先生回忆说,1950年12月,司法部宣布取缔旧中国的律师制度。到1954年7月,司法部又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法律顾问处试点。到1957年取消律师制度时,全国共有800多个法律顾问处。
“从业务上讲,50年代是律师的起步阶段。对新的律师制度既无理论指导,又无实践经验,全是照搬苏联老大哥的。”张先生告诉记者,“那时,律师要不要写辩词?当时没有明确的要求,但多数律师不写辩词。”
分析原因,张先生认为,除了没有明确要求外,主要是因为给律师看卷的时间太短,加上律师的责任心不够,“当然,那时律师的文字水平也不是太高”。
虽然很多律师不写辩词,但法院书记员的手写记录水平高,有些法庭记录非常传神,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法庭的活动都记录了——譬如,某某面带微笑,某某怒视着,某某愤怒地说,都有详细记录。
“50年代的律师是国家干部。我是从法院调到法律顾问处当律师的。”张先生分析说,“因为都是在编干部,那时的律师不怵法官、检察官,相反,律师的水平还要高些。”
80年代:主要工作是修改辩词
1957年取消律师制度后,因为“给坏人辩护,都是坏人”,张思之被错划成右派,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1979年初,国家恢复律师制度,有个政策——原来的人要归队,非要我回来做律师不可。”
因为早在50年代就是处级干部,张思之当上了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同时还兼任北京法律顾问处主任,时间长达8年。因为会长是由北京市司法局长兼任的,所以张思之全面主管律协的工作。“只要是北京的律师,都在北京法律顾问处工作。”
“律师制度恢复后,工作特别辛苦,很忙,整天在改辩护词什么的。”说起在北京律协的工作,张思之总结说,“基本上是做的行政工作,当编辑,当语文老师了——几乎所有律师的辩护词我都改。我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律师的辩词拿出去要像个东西。就算是丢脸也不是哪个人在丢脸,而是整个律师制度在丢脸。”
张先生举了一个例子。有个律师,是50年代的大学生,代理了一个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名人,有一天,当事人拿着律师的辩词找到北京市司法局局长,“这个辩词是什么玩意?中学生写的都比这个律师强”。当事人对律师的辩词非常不满,到处告状。“局长找到我,问我怎么办。我也很恼火,有的律师口头表达能力还可以,但文字水平不高,书面表达能力差。为此,我要求律师讨论案件,辩词我要修改。”
为“四人帮”写辩词
1980年,张思之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并担任辩护组长。但在会见江青的时候,昔日的“女皇”声称“不要叶、邓派来的人”(叶剑英、邓小平),会见不欢而散。接着,张思之被指定为李作鹏(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海军政委、政治局委员)辩护。
林彪、江青案件简称“两案”。“两案”发生在“文革”期间,被告人的罪行,同党内的路线错误是分不开的,然而律师没有被赋予判定是路线错误抑或犯罪行为的权利。这一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政策把握的艰难,同时也决定了律师没有太多的发挥余地。
所以,有人说,那时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只是念念而已。对此,张先生认为不尽然:“这话有对的一面,但也绝非全对。辩词的确经过‘上面’审阅。但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此案在中国也是史无前例的,太特殊了。作为辩护人,我一再坚持的几点要求,最后宣读的辩护词中基本保留了。我坚持写上‘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多余的废话,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要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制度对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的监督作用。”
张思之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另外,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写进辩词。譬如,律师们认为,当时起诉书第8、第10条指控——被视为对“四人帮”审讯突破口的王洪文“长沙告状”,在党内组织上是合法的,不能构成罪行。“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采纳了律师们的这一意见。
辩词也可以文采飞扬
1987年后,张思之从北京市律协调任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我现在属政法大学老干部处管。”
这期间,张先生又办理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譬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中庄学义“玩忽职守案”,2004年广州“黎元江案”,2005年河北“聂树斌冤杀案”。
有人说,应该胜诉的案件,没争取到胜诉的结果就不是好律师。以此标准看,似乎张先生不是“好律师”,因为不断地面对败诉,他也经常自嘲“屡败屡战”。然而,透过他的辩词,人们所看到的,不仅是个案的成败,而且有中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以及负有使命感的中国律师为改变现状而特有的执著。
“一份好的辩词,要反映出律师的观点,乃至世界观。”张先生认为。
他举例说,在兰州铝厂的案件中,当事人被兰州一家企业“忽悠”,巨额投资血本全无,辩词的重点就放到兰州应当如何培育自己的投资环境上。“尽管辩词很长,法官也没有打断。我的当事人都流泪了。”
写出这样的辩词,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律师职业的内涵,这就是张先生的“魅力所在”。“辩词的视角宽了,个案得到了提炼和升华,而且,对当事人也有利。”张先生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看似超出律师的范围,又不超出律师的范围。”
张先生的辩词还有最后一道程序——表达,用“精炼、准确、有文采”的语言,把辩词表现在法庭上。辩词也可以文采飞扬,给人愉悦,让人享受。
激情伴随着文采飞扬,张先生对提升律师辩词品味的贡献有目共睹。采访快要结束的时候,先生说:“有人说,律师是耍嘴皮子的;如果有一天,大家都认为,律师是耍笔杆子的,我就欣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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